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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放宽
发布时间:2019-03-27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无住所个人的境内居住时间判定标准、“6年规则”等事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放宽限制,打消境外人士担忧
 
  自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文件颁布以来,针对无住所个人的征管细节一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无住所个人对其在新个税法下的税务处理比较担忧。
 
  新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上述规定中,最令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忧的是:新个税法下的“6年期间”,是否会追溯到2019年之前的税务年度? 34号公告,对上述问题作了明确的回应,更为宽松的政策,打消了无住所个人的担忧。
 
  34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相较于过去出入境当天均计入境内居住天数的规定,34号公告的判定标准更为宽松。
 
  同时,34号公告明确了“6年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不对无住所个人2019年1月1日前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进行追溯。也就是说,无住所个人于2024年(含)之前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备案后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如果无住所个人未能在自2019年起的6年中任意一个年度内居住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6年的年限重新起算。
 
  关注变化,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不同情形下计税方法的变化,对于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影响相当明显,其个税处理的难度也有所提高,不易把握。
 
  中国境内的无住所个人需关注相关税务事项,准确适用税收优惠。首先就要把握适用34号公告的前提——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属于无住所个人。如果境外人士在中国处于有住所的状态,则不再适用34号公告的相关政策。在税法概念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不仅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或租有住房,而是根据个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等因素,综合判定个人是否在中国经常性居住的状态。
 
  对于无住所个人普遍关注的“6年规则”,34号公告并未对备案要求给出详细的操作指引。无住所个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以便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6年期间”内无住所个人可以获得豁免个税的部分,是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如中国香港居民在中国香港取得的房租收入)。根据现行税法法规,因在中国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在境内或境外,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34号公告较以前的规定及操作有所改变,建议境外人士及其雇主应重新审视税务新规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后续申报备案事项,并合法合理地适用税收政策,在优化个人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成本的同时,提高合规水平,有效减少税务风险。
 
  作者:卢山,毕马威个人服务总监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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