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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新政!几分钟速懂~
发布时间:2019-09-12


  2019年,针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文件,它们有啥不同呢?不急不急,小编逐一道来。
 
  一、不同点之处
 
  (一)适用时间
 
  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起;
 
  84号公告:2019年6月1日起。
 
  注意:原39号公告继续有效,除84号公告中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二)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39号公告: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8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它们是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我们来看个案例:
 
  【案例】甲企业为一家非金属矿物制品生产公司,且满足84号公告中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连续12个月期间,甲企业制造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占比为51%,其余均为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那么在2019年9月申报期,甲企业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解析】甲企业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中,四类货物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畴,同时满足84号公告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条件规定
 
  与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不再受“连续六个月”和第六个月增量留抵不低于50万元条件限制,且可按月申请。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来复习下其他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再看看案例:
 
  【案例】乙企业为一家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且满足上述其他条件。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但在2019年9月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零,2019年10月、11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那么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解析】按照此前39号公告要求,甲企业不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故在10月申报期不能按照39号公告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但甲企业是一家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如果其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通用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满足84号公告其他条件,便可以在6月1日后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享受。
 
  二、咋计算呢?
 
  与39号公告相比,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还是来看看案例吧:
 
  【案例】丙企业满足39号公告及84号公告中全部适用条件,且该企业进项全部由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2019年4~8月增量留抵税额如下表:
 
  丙企业2019年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万元)
 
  
 
  丙企业在2019年10月申报期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时,按照39号公告与84号公告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有何区别?
 
 
  【解析】
 
  (一)在84公告出台之前,若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则: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60*100%*60%=36万;
 
  (二)在84公告出台之后,纳税人按照8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则: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00%=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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