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帮手教育咨询旗下-启航好帮手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主页 > 老板攻略 > 财税新政 >
7月新政,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缴纳减半!_惠阳|大亚湾代办公司注册|起名|代理记账|就选启航好帮手

7月新政,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缴纳减半!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0752-823-3353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7月新政,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缴纳减半!

发布时间:2018-07-10 热度: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满足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条件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关闭窗口
上一篇: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下一篇:好消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相关阅读

官方微信公众号

惠州总部0752-7807771

惠城区港惠新天地2AD栋7楼02号房

惠东公司0752-8552626

平山镇华侨城同心商业街A栋14号4F

博罗公司0752-6699664

博罗县罗阳镇博都大厦3A层07号